文藻外語大學國際企業管理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宗旨

本會以增進國際企業管理之研究,促進系上同學情誼及學術交流為主,並發揮系上同學特有的服務熱誠,協助系上同學與社會團體之互動,真正做到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並回饋校內所學知識於社會大眾,以發揚學會成立之目的。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由文藻外語大學國際企業管理系之學在學學生所組成,為國際企業管理系之最高學生自治組織,代表國際企業管理系全體同學(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增進國際企業管理之研究,促進系上同學情誼及學術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應受系主任、院長及校方之指導。

第四條  本會址設於文藻外語大學。

第貳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一條  國際企業管理系之在學學生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第二條  凡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選舉權

        二、 罷免、創制、複決、提案權

        三、 參與本會活動之權利

        四、 享受本會設有之一切設施

        伍、 會員應有之其他權利

第三條  凡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章程規定,履行本會決議事項

        二、 按時繳納會費

        三、 協助推行會務

        四、 參與本會活動之義務

        伍、 本會會員之其他義務

第四條  會費

        會費應於開學兩週內一併收齊。會員若有退學、休學等狀況,依照學年而定退費金額,不足一學年,以一學年計算之。

第五條  本會會員發生下述情事生時將自動喪失其會員資格:

        一、 轉系

        二、 畢業

        三、 退學

        四、 休學

第參章 監察委員會

第一條  全系班代為當然監察委員,組成監察委員會。

第二條  監察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 參加監察會議

        二、 監督本會業務之推展

        三、 議決本會提出之活動預算案

        四、 監督、議決會長及會員連署之幹部罷免案及創制、複決案

        五、 提出罷免案

第三條  當監察委員會與本會於部分事項未能達成共識,由系主任及秘書協調之。

第肆章 學會幹部

第一條  本會設會長、副會長各一名。由選舉產生,任期一年。

第二條  會長職權如下:

        一、 綜理本會事務

        二、 對外代表本會

        三、 向學會全體幹部提出經費預算案、活動計劃案及幹部罷免案

        四、 協調並監督各組工作進行

        五、 推行本會之其他活動

第三條 副會長襄助會長處理會務,如欲會長因故不能處理會務時,代理之。

第四條 各組職司如下:

        一、 執秘組

        (一) 上簽及匯簽公文

        (二) 協助會長及副會長準備開會事宜

        (三) 編撰開會隨手記

        二、 總務組

        (一) 財務支出之控制與應用

        (二) 學會資金及帳務之管理

        三、 美宣組

        (一) 各項活動之宣傳

        (二) 活動海報之製作

        (三) 活動場地之佈置

        四、 行政組

        (一) 學會一切有關活動之檔案整理與製作

        (二) 會議之籌備與紀錄

        (三) 製作問卷及問卷分析

        五、 資訊組

        (一) 學術訊息之散播

        (二) 通訊錄之編制

        (三) 系上網頁製作及更新

        (四) 各項活動之攝影存檔

        六、 活動組

        (一) 各項康樂性活動之策劃

        (二) 大型活動之推動與應用

        七、 公關組

        (一) 連絡廣告之贊助廠商

        (二) 與校內其他學會之聯繫

        (三) 洽詢與聯絡通訊錄的廠商

第五條  會長及副會長由全系選舉之,其各組長由會長任命組成團隊,各組職掌執行業務上有爭議時,由會長調解之。

第六條  為充實本會會務,會長得依實際需要聘請師長為指導或顧問。

第伍章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

第一條 『為落實學生自治,配合學校行政單位於每年三月成立「學生會長、議員、系科學會會長」選舉事務委員會,擬訂本系會長競選資格及候選人名單後,送選舉事務委員會辦理後續選舉事宜』。

第二條  會長、副會長改選,應於學期結束前完成之,於選舉完畢後完成交接,並協助新任幹部完成暑假活動,落實交接的意義。

第三條  學會幹部為本系二年級以上在學學生,不含應屆畢業生。

第四條 候選人經提名後,應有一週時間為公開之競選活動週。

第五條 新任會長及副會長之產生皆以得票數最高者獲勝,新任會長副會長候選人僅有一組時,其得票數須達全系系員數三分之一以上,始為當選。

第六條 候選人不得擔任選務委員會委員,選務委員不得參與競選活動,得以投票之。

第七條 選務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 公告候選人名單

        二、 決議並公告投票時間、地點、方式及相關規定

        三、 決議並公告候選人公開競選時間及相關規定

 四、 製作選票及審核選票

        五、 決議並公告開票方式及開票時間、地點

        六、 公告開票結果與當選人之裁定

第八條 學會幹部之罷免案及創制、複決案之提出,應由:

        一、 國際企業管理系系學會會員三分之ㄧ連署提議之。

        二、 國際企業管理系學會幹部二分之ㄧ以上連署提議之。

        三、 會長代表學會提議之。

第九條 會長若有休學或退學之異動:

        一、 應由原會長上報告書給學校和系主任

二、 由原副會長候選之並由學會幹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逕行票選,最高票者接任會長職務

三、 須有國企管系系代表在場監督票選,以達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

第陸章   章程之修改

本章程之修改,除各組織權之修改外,應由學會全體幹部連署提議,並經四分之三以上幹部出席,出席幹部三分之二通過決議之。

第柒章   章程及施行

本章程經國企管系學會幹部通過後,報呈系主任及校長核准,自明國九十五年六月三日開始實施之。

第捌章   學會顧問

本會除了設立前正副會長為顧問外,另設顧問3至5名,負責輔導新任學會幹部,並適當的給予幫助及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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